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孙某系隔壁邻居,孙某曾在背后与其他街坊邻居议论雷某的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雷某知悉后十分气愤,认为系孙某造谣生事,双方关系恶化。12月18日晚,雷某吃完喜酒回家,在小镇东头一处偏僻树林旁遇有事晚归的孙某,二人发生口角,雷某持随身携带刀具将孙某连捅二十多刀致其死亡,随后雷某将孙某的尸体扛到附近一处山坡,放在一处凹坑中并用泥土、树枝掩盖。三日后,孙某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失踪。第四日,雷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称对孙某的去向毫不知情。第五日,雷某再次被传唤,如实供述了杀害孙某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尸体。
一审以被告人雷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雷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委托本律师团队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要点
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我们注意到被告人雷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二次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尸体,而一审对此情节仅认定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针对这个关键改判突破口,本律师团队向法庭提出雷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被害人孙某家属报案时并不知道孙某已被害身亡,公安机关传唤雷某时亦未掌握任何孙某已死亡且系雷某所为的证据,仅仅是排查阶段对邻居街坊的普遍性调查、了解、询问,即使对雷某有所怀疑,也只是基于雷某此前与孙某关系不睦,而基于公安人员的办案经验在主观上对其进行有重点的怀疑,客观上并未掌握任何雷某与孙某失踪有关的任何证据;2、雷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杀人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雷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时虽然没有如实供述,但在次日的第二次传唤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尸体,属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之后的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三、判决情况
二审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我方意见,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雷某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