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娟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将抢劫罪量刑从最低十年改为五年
来源: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3
浏览量:807

一、基本案情

2014117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李某经预谋后,窜至武汉市江边某大道上,持刀威胁在小汽车内休息的被害人宋某,抢得宋某的“LV”皮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上述“LV”皮包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李某犯抢劫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5000元。而根据201411起施行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抢劫罪的规定,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系“抢劫数额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庭审前,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认真细致阅卷,并会见林某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抢“LV”皮包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的证据存疑,而该“LV”皮包又已经被林某、李某在作案之后丢弃。

二、辩护要点

本案中,我们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实被害人被抢包包的价值的证据作为审查的重点和辩护的重要突破口。被害人被抢的包到底是否为LV品牌,价值到底几何,这对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最终关系到被告人是在十年以上幅度量刑,还是在三到十年幅度内量刑。而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包发票,多名被告人只能证实抢得的财物中的确有一个包,但对于包的特征均未作供述。辩护人通过审查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陈述和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对被抢皮包的细节如颜色、尺寸、样式、花纹等一一复核,并到被害人提供的购包发票上所记载的购买地点对发票所记载的商品的实物进行比对,发现被害人提供的购包发票上所载明的包包的外观特征、购包时间与其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不相符,且其前后提供给物价鉴定部门的两份购包发票存在重大出入,最终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抢包包系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LV品牌的包包的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存在着不能作合理解释、无法排除的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该证据对应的事实不清,不应予以认定。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合议庭的调查、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数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五万五千元改为三万元,也即将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即最低十年)减至三到十年,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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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娟
  • 执业律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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